建德市人民政府nbsp关于禁止销售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时间在下列区域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一)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教学场所;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二、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利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向市公安局举报,。

五、本通告自年4月1日起执行,7年发布的《关于在新安江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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