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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再婚,本应更加珍惜,但婚后二人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对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可能导致同一笔债务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夫妻一方举债情形,夫妻中举债的另一方证明责任相对较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相对较高,夫妻一方所举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夫妻中举债的相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全额再向举债方追偿如果杭州建德市天气预报出现债权人单独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采用诉讼方式向夫妻双方主张共同偿还的,由于夫妻中举债的相对方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否则,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极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就要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偿还了全部债务的原夫妻一方,一般情况下只能向举债方主张二分之一的份额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承担责任存在差异

法院向a公司调查了解到,夫妻二人有一辆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也确有一笔6万元借款,是李某、贺某二人共同借的,但该笔借款并非由李某直接偿还,而是早已从货车的运费中扣除抵账完结

大连离婚律师张天祥点评: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或离婚前后,建德市梅城幼儿园出现债权人以证人身份或者以原告身份向夫妻主张债务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杜万华在2016年3月3日就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曾发表过权威解读,即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采取内外有别的原则,具体来说: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债务纠纷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可,这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笔者的理解主要是指借款凭证是否真实、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人的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用途是否具有违法性如何判断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呢?杜专委解读为:作为举债的夫妻另一方需要根据浙江省杭州建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进行质证,从而辨别债务存在是否真实和合法,如果这一点不存在问题,那么举债夫妻的另一方只有举证证明以下两种情况才能免责: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且债权人是明知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对借款无异议,贺某虽主张借款不实,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本案所涉借款系李某以个人名义发生,属于单方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是判断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建德市政府地址关键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借条载明的用途并不属实,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和张某某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贺某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某为证明借款用于支付聘请的货车司机工资1.5万元,拿出司机出具的领条一张,领条虽载明收到工资1.5万元,但落款时间却是“2013年4月18日”,比借款时间提前了3个月

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债务时,并没有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去认定,而是主要根据了《婚姻法》第41条审理离婚案件时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进行的认定,即从举债是否合意和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从而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张天祥律师认为,单从现行法律规定和近期的权威解浙江省建德市新叶村读来看,这种认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就履行完了义务,其并不负责审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也不负责落实是否专款专用,以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来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必然会减少债务人的数量,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从司法沿革的历史进程来看,这又是必然的,这样能充分保护婚姻关系另一方的财产安全,也能使现在脆弱的婚姻关系多了一点粘合剂,只是不知道这样的判例成为惯例,还得需要多少年,希望这一天早些到来

最后,法院判决由丈夫李某个人偿还张某某借款8.5万元,各方皆未提出异议,表示服从判决(作者:张迁发布时间:2016-03-18本文转自重庆法院网)

李某与贺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经法院第建德市社保查询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二人继续分居不见好转,一年多后,再次对簿公堂就在此时,李某的舅舅张某某突然拿出李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5万元

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某现金8.5万元,欠款人李某,2013.7.11,用于归还a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7万元,司机工资1.5万元李某对借条没有任何异议,称借款属实,但要求与贺某共同偿还贺某对突然冒出的借款十分吃惊,表示毫不知情,同时就借款的用途申请法院向a公司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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