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小编有话说《反家庭暴力法》从3月1日起施行,过去人身保护令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裁定规则来申请及审查,现在独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与《反家庭暴力法》同日施行。此外,本次还附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则案号相关通知,以方便大家在需要用到时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法〔〕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年1月27日附:最高人民法院涉及案号问题的相关通知及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法〔〕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案号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的使用,便于区分、识别,以满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案件的案号具有唯一性,各级法院应规范案号在案件裁判文书上的使用。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二、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 三、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四、上述所称裁判文书的类型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 附件:《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 年2月1日附件: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一、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1.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一份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01执8号2.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二份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01执8号之一3.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三份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01执8号之二二、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1民初9号2.某法院一审案件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1民初9号三、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1民初10号2.某法院一审案件先予执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1民初10号之一3.某法院一审案件中间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1民初10号4.某法院一审案件最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1民初10号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审议通过)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第六条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法院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法院。三、类型代字第七条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第八条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四、案件编号第九条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第十条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五、案号管理第十一条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第十三条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第十四条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第十六条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六、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各级法院代字表(浙江省)
法院名称
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
浙江省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1
杭州市
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上城区
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下城区
1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江干区
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拱墅区
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西湖区
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滨江区
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萧山区
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余杭区
1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浙
33
杭州市富阳区
1
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
33
桐庐县
1
淳安县人民法院
浙
33
淳安县
1
建德市人民法院
浙
33
建德市
1
临安市人民法院
浙
33
临安市
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
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2
宁波市
1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海曙区
1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江东区
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江北区
1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北仑区
1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镇海区
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
33
宁波市鄞州区
1
象山县人民法院
浙
33
象山县
1
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
33
宁海县
1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
33
余姚市
1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
33
慈溪市
1
奉化市人民法院
浙
33
奉化市
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3
温州市
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温州市鹿城区
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
33
温州市龙湾区
1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
33
温州市瓯海区
1
洞头县人民法院
浙
洞头县
1
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
33
永嘉县
1
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
33
平阳县
1
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
33
苍南县
1
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
33
文成县
1
泰顺县人民法院
浙
33
泰顺县
1
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
33
瑞安市
1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
33
乐清市
1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4
嘉兴市
1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浙
33
嘉兴市南湖区
1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
33
嘉兴市秀洲区
1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
33
嘉善县
1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
33
海盐县
1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
33
海宁市
1
平湖市人民法院
浙
33
平湖市
1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
33
桐乡市
1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5
湖州市
1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
33
湖州市吴兴区
1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
33
湖州市南浔区
1
德清县人民法院
浙
33
德清县
1
长兴县人民法院
浙
33
长兴县
1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
33
安吉县
1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6
绍兴市
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绍兴市越城区
1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浙
33
绍兴市柯桥区
1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浙
33
绍兴市上虞区
1
新昌县人民法院
浙
33
新昌县
1
诸暨市人民法院
浙
33
诸暨市
1
嵊州市人民法院
浙
33
嵊州市
1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7
金华市
1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金华市婺城区
1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浙
33
金华市金东区
1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
33
武义县
1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
33
浦江县
1
磐安县人民法院
浙
33
磐安县
1
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
33
兰溪市
1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
33
义乌市
1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
33
东阳市
1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
33
永康市
1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8
衢州市
1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
33
衢州市柯城区
1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浙
33
衢州市衢江区
1
常山县人民法院
浙
33
常山县
1
开化县人民法院
浙
33
开化县
1
龙游县人民法院
浙
33
龙游县
1
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
33
江山市
1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09
舟山市
1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浙
33
舟山市定海区
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浙
33
舟山市普陀区
1
岱山县人民法院
浙
33
岱山县
1
嵊泗县人民法院
浙
33
嵊泗县
1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10
台州市
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浙
33
台州市椒江区
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
33
台州市黄岩区
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
33
台州市路桥区
1
玉环县人民法院
浙
33
玉环县
1
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
33
三门县
1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
33
天台县
1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
33
仙居县
1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
33
温岭市
1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
33
临海市
1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11
丽水市
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
33
丽水市莲都区
1
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
33
青田县
1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
33
缙云县
1
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
33
遂昌县
1
松阳县人民法院
浙
33
松阳县
1
云和县人民法院
浙
33
云和县
1
庆元县人民法院
浙
33
庆元县
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
33
景宁畲族自治县
1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
33
龙泉市
1
宁波海事法院
浙72
3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浙
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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