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gsxt.sh.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gsxt.sh.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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